金证评估接受专访,解读《评估类第2号指引》实务影响
为持续提升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规范收益法中的未来收益预测。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2号》(以下简称《评估类第2号指引》),针对收益法评估中的未来收益预测,从评估假设和收益期、收入、成本费用、资本性支出到营运资金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系统且细致的规范性要求。
金证评估管理合伙人、技术总监郭韵瑆接受《中国会计报》采访并指出,面对监管对专业深度与核查程序提出的更高要求,评估机构应在夯实专业能力、建立完善质控体系的基础上,通过技术创新在监管约束与市场需求中寻求动态平衡,以更规范的服务助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您如何看待《评估类第2号指引》的出台背景?其与前期《评估类第1号》(折现率规范)形成的监管体系,对资本市场评估业务将产生哪些基础性影响?
⬛️对于收益法评估而言,盈利预测及折现率是影响估值的两大重要参数。《评估类第1号》的出台,对于折现率参数的取值方法及需要披露的关键信息进行了统一梳理,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各机构执行证券业务的规范性。然而,随着监管部门持续的“严监严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以往发生的财务造假事件逐步显现出来,暴露了中介机构对于标的历史财务数据的核查存在一定漏洞。财务数据真实性未夯实的情况下,基于历史财务数据做出的盈利预测也可能存在评估假不充分、预测依据不足的问题。因此,为了更好的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的职能,对收益法中未来收益预测过程的规范十分重要。评估类第1号及2号指引可以构成一个较为全面的监管体系,对收益法评估过程进行全面指导,敦促资产评估机构勤勉尽责。
⭕️指引针对收益法预测中 “评估依据不充分、核查验证不到位” 等问题,您认为当前行业普遍存在的痛点是否集中在这些方面?监管出台该政策的核心诉求是什么?
⬛️目前收益法未来预测中的确普遍存在评估依据不充分、核查验证不到位的问题。虽然评估准则中对预测的依据及核查验证的内容均有要求,但以原则为主要导向,具体操作依赖评估人员的职业判断,在执业经验不足或对标的资产认识不充分的情况下,很容易遗漏关键环节,造成预测的可靠性降低。监管政策通过指出执业中常见的突出问题,对于评估机构开展业务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也为评估工作开展提供了关注要点的提示参考。
⭕️从指引具体内容来看,哪些主要聚焦哪些核心要点?指引中对评估专业深度与审慎程度提出的更高要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指引的内容对评估假设、收益期、收入、成本费用、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等等均有涉及,覆盖了收益法预测的各个环节。主要聚焦于核查验证及预测依据两个重点问题。对于核查验证的要求除了常规的核查手段外,重点提出了必要时开展延伸现场调查的要求,这个是一般非重大重组项目中评估机构较为忽视的环节,要求评估人员对于收入及成本履行更加深入的核查程序。对于预测依据,则是结合执业中的常见问题,对准则中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要求评估人员对各项参数及差异进行合理性分析及充分的披露。
⭕️该指引实施后,评估机构的执业流程将发生哪些实质性调整?比如现场调查范围扩大、核查程序细化,对项目周期、人力配置、成本控制将产生哪些影响?
⬛️该指引实施后,除延伸检查要求外,评估机构的执业流程与实施前将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但会根据指引中提到的执业问题及关注事项,有针对性地加强核查验证及预测依据的收集。而如果经判断,需要实施延伸检查,现场调查范围需要扩大。会一定程度的延长项目周期,对于人力配置及成本也有更高的需求。
⭕️您认为后续监管可能重点关注哪些执行环节?评估机构应如何提前做好合规储备?
⬛️目前基于收益法的监管要点基本已较为全面,未来可能会将监管重点转换为资产基础法及市场法的相关执业规范。评估机构应当夯实基础并进一步提升自身执业水平,适应未来的监管要求。
从长期来看,评估机构应如何通过执业升级回应监管与市场的双重期待?
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是一切业务的核心。评估机构应当在夯实自身专业能力,提升合规性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避免质控过程流于形式。同时评估机构还应当在合规性的基础上,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在监管约束及市场需求中寻求动态平衡点,专业、规范的服务于资本市场。
以上观点经编辑发表于《中国会计报》2026年2月6日8版《监管新规为未来收益预测提供执业指引》。

文字及图片摘自:2026年2月6日《中国会计报》;责任编辑张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