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观点】解读《国有资产法(草案)》下的数据资产管理的要求
2026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正式截止。草案的亮相,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正式迈入基本法时代,为各类国有资产的保护、使用和监督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实现了从行政法规到法律的升格,更通过对国有资产内涵的扩容,将数字化浪潮下的核心资源纳入了法治轨道。我们关注到草案中多处提到“数据资产”相关管理要求,这也是数据资产首次在我国国有资产相关法律中亮相,本文简要解读草案中对于数据资产的管理要求。
01 管理职责迈向“法治约束”
在过去,数据管理常被视为信息化建设的辅助性工作。草案对于国有资产所有权人职责要求中,第十八条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对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加强对履职形成的数据资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接受履行所有权人职责的主体的管理和监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接受履行所有权人职责的主体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于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来说,数据资产的管理已提上日程,管理不当造成的闲置、滥用或者流失,均不符合草案对于所有权人职责的要求。
02 明确“数字化管理”要求
草案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数字化建设,提升国有资产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全面完整准确动态掌握各类国有资产情况,并加强相应的数据资产管理。”
这意味着未来的国有资产数据不再是分散在各家单位服务器里的“数据孤岛”,需要在合法合规为前提下,实现数据的共享流通,动态管理各类国有资产。数字化手段既是管理资产的工具,数字化建设中形成的数据也需要加强管理。
按国家数据局发布的对于“公共数据”的名词解释,公共数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因此,草案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涉及的数据资产,主要为公共数据。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针对数据资产管理的系统性标准体系,部分国家在数据管理领域有零散探索,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数据记录有相关要求,但未涉及资产化管理层面。2024年12月19日,财政部印发的《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方案》中对于数据资产台账编制、登记提出相关要求,但目前试点地区仍处于研究探索阶段,暂未形成统一标准。
03 关于国有数据资产管理要点的分析
数据资产相较于实物资产,在形成过程、物理损耗、权属界定、管理方式等维度均有较大差异,对于数据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是一项新课题。
- 职责部门:由于数据资产具有法定合规性、技术依赖性与业务伴生性,要“管好”数据,则需要技术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法务部门共同参与,必须构建一个多部门协同的治理矩阵。
- 资产生产:传统资产的采购合同、发票等是资产形成的重要佐证,而大部分数据资产的形成并无此类特征。资产的识别认定、纳入管理的范围等,是资产管理的起点。
- 资产登记:数据资产的台账设立,通常要以结构化的形式详细描述数据资产的基本信息、权属信息、价值与成本信息、管理与使用信息等核心属性,有别于传统资产,数据来源、类型、格式、规模、更新频率、权属类型、安全等级、访问权限等是数据资产卡片不可或缺的字段。
- 安全合规:由于数据的可复制性,对于资产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以标准化治理体系确保其达到“可用、安全、合规”的管理要求。
- 共享流通:一方面要遵循草案对于“实现信息互联互通”的要求,同时也不能违背关于公共数据运营的相关政策。
- 资产变更:当数据的字段、元数据、权属、数据结构、价值等发生变化时,如何有效、实时、动态的管理对产权持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资产处置:资产的处置是生命周期的最后环节,必须严格履行有效控制程序,防止资产流失和数据泄露。对于需要彻底销毁的数据资产,应采用专业技术手段进行,确保数据无法被恢复。
除上述要点外,在数据资产的管理与维护过程中,资产的定期盘点、审计、报告与披露依旧是必要的管理要求。传统资产具有排他性且越用越旧,而数据资产具备非消耗性与可复用性,其维护不再是简单的物理修缮,而是通过持续的质量提升、安全治理,确保数据保持高精准度和可用性。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外,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也愈发重视数据的管理与应用,将自有数据应用于智能运维、风控管理、智能制造等领域,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
金证评估是国内较早参与数据资产领域相关研究、为企业数据化转型提供数据资产管理咨询和估值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我们深度参与国家及地方数据标准制定工作,积极推动行业数据标准化建设,累计完成数据资产管理体系建设、价值评估、产品定价相关的课题研究及论文超过30项,持续以专业力量赋能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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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韦杰
数据资产化服务主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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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沛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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